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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5日 星期六

禾恩音樂故事屋- F. Mendelssohn l Symphony No.5 in D Major, Op.107 "Reformation" lV Mvt.



聖誕節,是一個宗教的慶典活動!我們也可藉由這慶典活動來認識基督宗教。在古典樂曲家就有一位是虔誠的基督徒,寫下關於宗教的交響曲。

孟德爾頌 (Felix Mendelssohn, 1809-1847)雖然是猶太人後裔,但是從他父親那一代起就改信基督新教。此交響曲<宗教改革>1830625,為了在柏林舉行的宗教改革300週年紀念日而作,但因為遭到天主教抗議而中止,之後才以『宗教改革慶典交響曲』的名義,由孟德爾頌親自指揮首演。第四樂章終曲,樂章的開頭『神是我的城寨』,引用馬丁路德在1529年所作的同名聖詠曲的旋律,最後以總奏,如同慶賀新教勝利一般高昂地結束此交響全曲。

禾恩音樂故事屋-Very Merry Christmas Songs


這是一部寓教於樂的迪士尼影片,全都以聖誕歌曲為主軸,出版於1992年,每一曲配合著字幕讓孩子能跟著一起歡唱;來聽聽看有幾首歌曲是您所認得的吧!


禾恩藝術音樂教育中心給您最專業與完整的教學!

2018年12月14日 星期五

禾恩音樂故事屋-Tokyo Disneyland Disney Gift Of Christmas



日本東京迪士尼一直以來是許多企業管理書籍所必提的遊樂園,具有天馬行空的想像、童心常保的體驗、出其不意的角度、簡單明瞭的描述等四大特色。

每年在不同節慶都會有幾個固定的主題:情人節、復活節、夏日祭、萬盛節、聖誕節;在不同節慶當中都一定會有讓人驚豔的秀,總是有數以萬計的遊客願意花上一個小時等待。

讓我們一起來觀賞2017年東京迪士尼的 “Tokyo Disneyland Disney Gift Of Christmas” 城堡燈光演火秀吧!

2018年12月12日 星期三

關於丁國翔老師(新店學音樂快樂學樂器,最強師資在禾恩)

  丁國翔(Ting, Kuo-Hsiang)老師,國立新竹教育大學藝術學碩士。畢業於華岡藝術學校西樂科、實踐大學音樂學系,主修小提琴(先後師事蔡俊德、宋鳴家、林宴字、歐陽慧剛等教授)、副修鋼琴(先後師事葉映晨、程桂冠、林瑤瑜等教授);大學期間在校成績表現優異,畢業獲校方頒發優良品德獎;爾後修習教育學分並取得中等學校合格教師(音樂;藝術與人文)。退役於國防部示範樂隊;隨後考取國立新竹教育大學音樂學系碩士班,主修音樂教育,碩士論文《中學生參與音樂學習活動對多元智能與學習風格影響之研究以新竹縣私立中學為例》。2011年起於國立臺灣大學「第五屆高中教師生命教育教學類在職進修學分班」進修,2013年取得生命教育合格教師加科登記。2014年獲新北市教育局生命教育深耕評選New Life教師獎。
  深受基督教信仰影響,熱衷參與教會事奉、監獄輔導、戒毒中心工作;著手研究現代教會音樂,及創作數十首教會詩歌,節錄出版於《平安的旋律》書籍與音樂光碟、《來自不同時代的聲音》影音光碟中。
  創作多項音樂、影像作品,深獲好評;如:國立臺灣大學生命教育研發育成中心之『靈修六原則』、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守候』(並為該所之《媽媽我有『畫』要說》微電影主題曲)、『永遠的福爾摩莎』於教育部鄉土歌謠比賽穫評審青睞!2013年參與臺北市動物保護處評選我愛毛小孩MV徵選比賽作品競賽特優,新北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102年度「999個愛的時刻」相片徵文佳作; 2016年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領導製作《青雲有愛》音樂創作暨藝術作品發表會,2018製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愛、美、人文》、《蛻變自由》微電影。
  隨管絃樂團參與無數重要音樂會演出及發表國人音樂作品於於國家音樂廳、國家戲劇廳、台北社教館、新舞臺、懷恩堂、台北神召會等地;並於2001562003222,分別於實踐大學音樂廳、台北巴赫廳舉辦個人小提琴獨奏會(丁國翔小提琴獨奏會、平安的旋律2003丁國翔小提琴獨奏會)。200733於台北巴赫廳舉辦"2007丁國翔小提琴獨奏會"20045月月23日舉辦室內樂音樂會(貝多芬之第一號作品)於台北巴赫廳;20011111受中華民國聖樂促進會邀請指揮發表個人創作於「2001年華人聖樂作品演唱會」浸信會懷恩堂。
  擔任國中、小學管絃樂團、絃樂團與合唱團指揮,指導室內樂組別(絃樂四重奏、鋼琴五重奏、鋼琴三重奏)及個人獨奏(小提琴、中提琴、薩克斯風)等項目,參與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及各項音樂相關比賽屢獲優等、甲等佳績獎項;並負責規劃主辦各式音樂會、管絃樂寒暑假育樂營等活動,極受讚譽。
  積極參與多項研習與鑑定;音樂類項目:英國皇家音樂學院聯合委員會鑑定室內樂合奏(鋼琴二重奏)高級鑑定通過;英國皇家音樂學院聯合委員會鑑定中提琴八級通過;英國皇家音樂學院聯合委員會鑑定樂理八級通過;達克羅士實用藝文【美創】教學師資培訓課程初級結業。
  生命與品格類項目:個性人格傾向引導員研習結業、動物保護教育扎根計畫種籽教師、更生團契桑樹計畫帶領者訓練結業;反毒志工特殊教育訓練結業;志願服務人員基礎教育訓練結業;『得勝課程問題處理』教學訓練;『得勝課程情緒管理』教學訓練;腫瘤專科志工訓練結業;安寧療護義工訓練結業;921震災心靈重建(音樂、藝術與重生)研習結業。
  曾任新竹市立愛樂管絃樂團指揮、臺北縣立五峰國民中學管絃樂團暨絃樂團指揮、財團法人忠信學校管絃樂團指揮、實踐大學管絃樂團團長、實踐大學中等學校實習教師學會會長、救國團社會教育中心音樂教師、音契合唱管絃樂團團員、國立林口高級中學音樂暨藝術與生活兼任教師、臺北市立百齡高級中學音樂兼任教師、台北市私立喬治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音樂兼任教師、新北市石碇區和平國民小學合唱團指揮、臺北市教師管樂團團員、教育部生命教育學科中心種子教師、萬芳醫院放射腫瘤科專科志工等各項職務。
  丁國翔現為禾恩藝術音樂短期補習班教育總監、台北市基督教安律福音策略聯盟協會總幹事、新北市室內管絃樂團指揮、新北市立清水高級中學生命教育兼課教師、新北市立新店高級中學生命教育兼課教師、新北市新店區北新國民小學管絃樂社團指揮、法務部矯正署誠正中學教誨志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生命教育教師、基督教晨曦會福音戒毒中心(苗栗村)義工教師、監所關注小組理事。

英國皇家音樂鑑定ABRSM由四個學院所組成:
英國皇家音樂學院
英國皇家音樂專業學院
諾爾頓皇家音樂學院
蘇格蘭皇家音樂戲劇學院

禾恩音樂故事屋-Music Land




迪士尼還沒被建造成一個歡樂夢想王國之前,有一系列非常經典又令人懷念的卡通,那就是源起於1929年的Silly Symphony
Music Land故事提到來自古典樂與爵士樂的誤會爭執,而後因為愛,讓這兩個不同風格的國家彼此合作連結!

2018年11月27日 星期二

禾恩藝術音樂短期補習班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



禾恩藝術音樂短期補習班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
一、  目的:
為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準則」、「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訂定本措施。
二、  本措施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定之犯罪,
     即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
     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措施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  本措施適用於所屬員工及受服務人員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行為,
    但性侵害、性騷擾行為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不適用本措施。
四、  本措施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建立友善的工作或營業環境,
    消除工作或營業環境內源自於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
    以保護員工或受服務人員不受性騷擾之威脅。
五、  應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
    並於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
    參加者將給予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六、  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2-2918-5016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 wuwaiwai1212@hotmail.com
專責處理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伍穎慧
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協調處理。
七、  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對行為人之懲處。
()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八、  性騷擾之申訴,應於事件發生後1年內為之,並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
    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14日內補正。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2條規定,未成年者之性騷擾申訴,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九、  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本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達30人以上者,
     於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性騷擾申訴調查單位,並進行調查。
     調查單位成員有2人以上者,其成員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
本單位亦得設立常設之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處理及調查性騷擾案件,
委員會並置主任委員1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
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調查單位成員有2人以上者,
其成員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
十、  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單位應有委員或調查單位成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並應有半數以上出席委員或調查人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一、 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經通知補正,未於14日內補正。
()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20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並應副知主管機關。
十二、 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前,得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
      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三、 調查時程:
確認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7日內進行調查,並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
並做成調查報告,提調查單位開會審議,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十四、 本措施對於受理受服務之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亦適用之。
      雖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
      並應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十五、 迴避原則: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1.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1. 有前款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款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調查單位提出,並應為適當之釋明;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
   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款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
   應由該調查單位命其迴避。
十六、 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七、 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
      並解除其選、聘任。
十八、 調查結果通知及救濟途徑:
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當事人及新北市政府,
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調查結果(性騷擾事件成立或不成立)
理由、提起救濟之期限(於調查通知到達之日起30日內提起再申訴)
及受理再申訴之機關(新北市政府)
書面通知新北市政府內容應包括申訴書、訪談紀錄、相關會議紀錄、
相關證物、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通知當事人調查結果函及送達證書或
雙掛號回執單。
十九、 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
並以書面移送人事單位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
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之情事發生。
二十、 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
      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二十一、 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
        被害人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2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二十二、 本措施對於在接受服務之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亦適用之。
        雖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事件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
        並應於7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新北市政府。
二十三、 本措施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